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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应该被绑架!

作者:未知时间: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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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应该被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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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岁了,该结婚了吧”
“妈给你安排了一场相亲”

“被催婚”似乎是当代年轻人无法避免的

但“婚姻”大权
只且只能掌握在自己手中
谁都无权干涉!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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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黄浦,年近30岁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她的妈妈心急如焚,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而女儿对相亲却有着强烈抵触情绪。一天,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遇到了某婚介服务机构。婚介机构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称自己有办法能说服小张。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两万元。

 

果不其然,小张得知此事后表示强烈反对,坚决不接受相亲,并要求妈妈要回两万元服务费。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两万元服务费时,婚介机构却表示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的妈妈在明知小张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而婚介机构在明知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
该婚介服务合同
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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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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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作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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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本是种满幸福的花坛,而伴侣是其中彼此的解语花;婚姻是爱情的结晶,而不是随大流被计量的价码。当今大多数人都是在一个物质和精神条件相对富足的生活环境中成长的,尤其是女性的受教育水平逐渐提高,社会关于结婚的观点思潮愈趋于多元化,“宁可晚不可将就”似乎是更为年轻人广泛接受的观念。

 

而有些父母本着为子女好的立场出发,会苦口婆心的以过来人的身份劝女孩需要抓紧嫁人,甚至如本案中的母亲一样,做出一些不合时宜的行为。有人指出催婚就是一场以爱为名的精神谋杀,在过去,父母们过了不少苦日子,他们认为的婚姻也许更偏向于传统上的“搭伙过日子”,子女只要成婚了,他们的任务就完成了。

 

其实,两代人在人生观上的代沟需要更多有效的沟通和尊重才有可能趋于协调。在生活的大环境中,无论男女,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如果想的话,可以寻找一个彼此支柱的灵魂伴侣;如果不想,可以灿烂的、斑斓的单身着。法律会对为了一味得追求业绩而放弃对个体意愿的尊重,对客人进行洗脑图利的婚介机构进行制裁。同时,作为父母,也不应该将补偿式的爱填鸭在子女身上,要给予他们更多的理解,相信婚姻与年龄无关,追求独立自主与精神自由也永远不应被谩骂。“只要你想,什么时候都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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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为了幸福
不结婚也是
不让悲剧再延续
大胆对“婚姻代理”说
NO!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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