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约定上下家“假结婚”避税,法院判了
作者:未知时间:2024-08-30
夫妻俩想买一套“学区房”,为避税在中介的安排下通过“婚更”,也就是买卖双方通过结婚办理过户手续后再离婚的方式买卖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买卖双方因房屋价格、付款方式等产生分歧,买家拒绝按期补齐定金,卖家以夫妻俩违约为由拒绝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双方陷入纷争……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定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卖家退还买家已支付的购房定金。
小莉和小张想为孩子上学置换一套“学区房”。3月份的一天,夫妻俩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了卖家李女士。
李女士表示:“我7月1日就能拿到房子的不动产权证,如果你们能接受,房价可以商量!”
经过协商,房屋成交价格定为3870万元。为逃避200多万的税款,中介公司提议买卖双方可通过“婚更”办理过户手续,即小莉与小张先离婚,小张再与卖家李女士结婚,两人在婚内办理房产过户,之后再离婚。而后,买卖双方同意了这一提议。
当日,买卖双方便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购房定金为200万元,现场交付20万元,剩余180万元于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补足。合同中还约定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并载明:如果因为乙方(小莉、小张)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没收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不到一周,小莉和小张却就房价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与李女士产生了分歧。
“张先生,房东愿意给咱们优惠,您这边能给到3750吗?”中介在微信中问到。
小张很生气地回复说:“这个价格已经没有了。你要和房东再确认一下,我们谈价的先决条件是要改变付款条件的。”
李女士得知这一消息后,也很不满,“他们无非是上个房子卖的低,心理上无法接受。”
原来,在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小莉、小张从别处了解到,该小区上一套相同户型房子以3500万元的价格卖出。夫妻俩认为中介串通卖家把房价抬高,从而要求降低房价、延后付款期限等。在与卖家协商无果后,夫妻俩迟迟没有支付剩余定金。
当年6月,李女士向小莉、小张发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们购房合同解除,并且没收已经缴纳的20万元定金。夫妻俩不服,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还定金以及支付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税,应属无效。除此之外,双方约定的其余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予恪守。由此,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系因小莉、小张违约而导致解除,李女士主张没收定金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驳回了小莉、小张的诉请。夫妻俩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女士是否应退还夫妻俩20万元购房定金及利息。对此,需判定本案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认为,其一,双方通过婚姻办理过户手续的是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属于明显的偷税行为,且涉及数额巨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当予以禁止。
其二,买卖双方利用房地产登记管理的漏洞,约定买卖双方通过先结婚后离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有违公序良俗。
其三,合同系通过“婚更”这种非法的手段实现合同目的,“婚更”条款是合同主要条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实现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综上,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属无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还小莉、小张购房定金20万元。同时,小莉、小张对签订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故驳回了小莉、小张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请。
婚姻登记制度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基本社会制度,夫妻关系是社会伦常的基础。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将婚姻制度当做偷税和获利的手段,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还存在其他利用婚姻登记制度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的现象,诸如:利用虚假结离婚骗取拆迁款、逃避执行、骗取贷款、规避房屋限购政策、取得特定城市户籍等。社会主体从事上述不法交易,不仅有违公序良俗,同时其交易本身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行为人本人也极易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房屋中介作为房屋买卖或租赁的中间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同时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作为中介机构,在提供专业服务,保障客户利益的同时,更应当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切勿投机经营。
房地产过户应当遵循《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手段完成交易。期望通过本案审理所确定的规则,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类似社会现象能够起到警示、规范和指引作用,以彰显诚信为本的核心价值理念,从而消弭争端于无形。
文:袁逸馨
值班编辑:姚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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