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还是“保证人”?在他人借条上签字需谨慎!
作者:未知时间:2023-10-25
随着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借款必须出具借条,与此同时,出借人为降低风险,还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实践中,出借人、借款人的共同朋友作为“见证人”担当此角色的情况最为普遍,为促成借贷关系成立,“见证人”往往出于帮忙心态在借条上一并签字,但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不十分清楚。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回顾
法院裁判
根据袁某出具的借条显示,其向王某借款29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后,袁某仅偿还2000元,故袁某应向王某偿还剩余28.8万元。关于许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问题,许某认可其在借条上签字并备注身份证号码,且其签字处并未显示“见证人”字样,故其主张自己为见证人身份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许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可视为其愿意承担债务,故将许某认定为连带保证人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法官说法
法官提示
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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