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以后擅改老宅重新确权不予支持
作者:未知时间:2023-01-30
案情简介
此后,除三儿子搬出老宅至外村居住外,其他儿子一直在所分得院落居住至今。2007年刘某去世后,李某由4个儿子轮流赡养。
2009年,小儿子出资将老宅15号院内旧房拆除,翻建成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对此,三儿子表示弟弟建房行为并未经过自己同意。小儿子却称,尽管未经三哥同意,但其行为系母亲李某授意,该房屋也是为母亲所建。因各方僵持不下,李某向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15号院内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归自己所有。
庭审期间,小儿子表示15号院是老宅,签分家单时只有父亲、三儿子和自己在场,其他人都不在场,母亲也没在分家单上签字,分家单无效,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涉案房屋应归李某所有。对此,大儿子、二儿子和三儿子则辩称,分家单合法有效,各方均按分家单履行生活多年,不同意李某的诉求。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定,刘某与4个儿子共同签订的分家单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各方均按照分家单的意思表示相安无事地居住使用多年,该分家单应属合法有效。李某虽未在分家单上签字,但分家后其与4个儿子共同居住本村多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分家的事实。小儿子未经其三哥同意,以其母亲的名义擅自将15号院内旧房拆除后翻建成北房三间、东房两间,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李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自己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房山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分家单合法有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房山法院副院长佟淑表示,分家单的内容不仅涉及对家庭成员内部财产、债务的分配,还涉及老人赡养等问题,是日后认定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界限和内容,甚至老人遗产范围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分家单效力认定等问题一直是法院审理此类民事案件的焦点和难点。
案例评析
法官提醒,在分家单签订时要尽可能保障家庭成员均有效参与,使作出的分家单形式完备、内容明确,并辅之以相应录音录像记载留存,这样才能为日后纠纷的减少和化解提供更加有力依据。
来源:法治桐城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