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将婚前个人财产转给配偶,该款项都属于遗产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3-01-16
编者说:
被继承人去世前将其婚前房屋出售所得的123万元转给配偶。配偶收到该笔款项后,部分用于日常生活。现被继承人突然去世,其他继承人主张该笔出售款均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配偶则主张上述款项系被继承人对其的赠与。谁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裁判要旨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提交较为形式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本案案涉人员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考虑到证人证言无其他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故对于新提交涉及123万余元款项系赠与的证言均不予采信。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3与前妻孙某生育一女张某2,二人2004年离婚。2019年3月29日,张某3与任某再婚,张某1系任某与前夫之子,2001年10月20日出生,在张某3与任某再婚后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张某3于2020年12月16日去世,生前未留口头或书面遗嘱,张某3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本案中,张某2要求继承张某3遗产为:一、社保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丧葬补助费59460元,该款项已由任某领取。
张某3婚前卖房款1230860元、卖房债权30万元。就该主张,张某2提交2017年1月10日张某3作为被腾退人就唐家岭中街某号签订的《唐家岭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安置补偿协议书》及《置换购房协议书》,载安置人为张某3,置换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为某1号楼某1单元某1号,设计建筑面积78.99平方米。提交2017年9月7日张某3作为出卖方与买受方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18年5月20日双方所签《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载明张某3将上述安置房出售给薛某,售房款共计300万元,已付购房款270万元,剩余30万元于过户之日交付,现房屋尚未过户。另根据张某3名下银行流水,2020年6月8日,张某3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5075账户向任某名下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230000元,2020年12月30日现支860元。任某认可上述事实,认可张某3去世后张某3银行账户支取等由其操作。
张某3名下工资33013.99元、医保资金739.74元。根据法院调取的张某3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尾号6032,显示2020年12月21日余额310.94元,2021年1月11日发放工资4853.53元,2021年4月13日张某3生前所在单位转款28160.46元,上述款项均由任某支取。另该账户2020年12月22日转款310.94元、2021年2月10日转款428.8元,均为医保收入。
就上述遗产,张某1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认可张某2继承人身份。
任某、张某2则不予认可,主张张某1在其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未与张某3共同生活过,且根据张某3生前自述及证人证言,张某1不认张某3为其父亲,多次辱骂张某3,在张某3病重后不予照顾,未尽赡养义务且属于遗弃;任某与张某3再婚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任某日常对张某3照顾较多,且任某本人亦患有疾病,应当多分;张某2亦随二人共同生活,张某3与张某2关系亲密,张某2应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就上述主张,二人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在张某3生前多次听到张某3说与女儿关系不好,女儿不认自己。张某1认可在张某3生前未与张某3居住生活过,日常联系亦不多。就遗产一,二人主张该项不属于遗产,且办理张某3丧葬事宜支出2.4万元,在张某3去世后给张某3妹妹转款3万元,给张某1转款1.5万元,为此提交转款记录、张某3妹妹证人证言及丧葬费支出票据,张某3妹妹称收到的3万元已用于张某3回乡下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其中任某提交的丧葬费支出票据金额为2.4万余元。张某1认可收到转款1.5万元,称回乡下下葬时请风水先生支出3万元,其与任某各负担1.5万元。
就遗产二,任某主张上述转至其账户内钱款系张某3赠与其的钱款,即使不属于赠与,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另根据其名下银行流水,2020年6月8日张某3向其转款之前账户余额为6053.08元,2020年9月8日他人偿还其婚前借款4万元汇入账户,2020年11月9日他人偿还其婚前借款103000元汇入账户,张某3转款部分用于理财,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其中经张某3同意偿还任某借款83000元,截止张某3去世之时余额为1082805.68元,扣除任某个人财产后余额933752.6元,主张其中二分之一属于张某3遗产。
对遗产三,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分之一属于张某3遗产。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就张某3转给任某的123万余元款项性质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此123万余元系张某3婚前出售安置房所得,故属于张某3婚前个人财产。就任某主张此次转款系张某3赠与的款项,对此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提交较为形式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任某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考虑到证人证言无其他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任某新提交涉及123万余元款项系赠与的证言均不予采信,对任某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
案号 | (2022)京01民终5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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