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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应如何维权?

作者:未知时间:2023-12-25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现阶段投资市场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因其投资额在总股本中的份额较少,对于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中小股东来说,很容易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在公司中陷入被动,甚至利益受损。近年来,中小股东作为原告提起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让我们跟随一则案例来了解一下股东应如何行使知情权。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08年,赵某于2014年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占股10%。2022年5月,赵某向A公司送达《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告知函》载明:赵某在成为A公司股东后,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从未享受过公司任何分红,公司也从未向赵某披露过财务状况。为了了解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维护赵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要求行使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要求A公司在收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将公司自成立至今的章程、章程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材料准备完毕,联系本人或本人亲属王某安排具体查阅、复制事宜,并留有收件地址。但A公司一直未予回复。故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置备上述材料供赵某查阅、复制,并由赵某委托律师、会计师辅助查阅、复制。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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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并有权行使股东知情权。根据赵某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赵某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了其行使知情权的前置程序,向A公司发送了《关于行使股东知情权的告知函》。A公司超出规定时间未予答复,系以消极不作为方式拒绝了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请求。赵某要求查阅、复制A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要求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均符合法律规定。赵某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在赵某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赵某委托的会计师、律师辅助进行。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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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系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股东只有在全面、充分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行使表决权、决策权、分红权等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还可以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如果拒绝提供查阅,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中小股东要善于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加强对公司权力运行的内部监督,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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