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变更为普通有限公司,原股东可否免责?
作者:未知时间:2023-11-27
出于扩大公司经营规模的需要转变公司组织形式,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后,原股东对公司变更前的债务应否承担责任?一起看下面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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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别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以第二章第三节一整节的内容,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多的,就是后两条特别规定,即《公司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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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阴法院、济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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