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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万股权转让款引纠纷法院这样判!

作者:未知时间:2023-11-20

近日

湘阴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大金额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一起了解下吧

 

01

   基本案情  

股权转让款未付引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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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杨某、被告向某、陈某均系被告某养老产业公司股东。2020年7月三人签订协议明确,杨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的股份为40%,向某、陈某各占股30%。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间,三人就某养老产业公司股份变更等事宜又相继签订了多份协议约定杨某将22%的股份转让给陈某、8%的股份转让给向某,确认杨某的股权转让款为8618267元,陈某、向某各自按受让股份比例予以支付。同时,某养老产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公司对陈某、向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后陈某、向某支付了杨某335万元股权转让款,余款5268267元未付,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支付余款并按每月1.5%的标准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

     被告共同抗辩认为,上述协议系被告受到原告胁迫而签订,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支付条件也尚未成熟;原告主张的股权转让款应当核减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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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审理经过    

法院释法明理缓僵局

该案原告系残疾人士,被告某养老产业公司系辖区内开业不久的新公司,案件的处理不仅涉及股东利益,也关联到新公司的发展,多方权益交织,各方互不相让、僵持不下,处理难度较大。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多次组织调解,但各方意见分歧过大,无法达成调解。对此,法官进一步与各方沟通,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询问被告是否有抗辩依据。又根据《民法典》、《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给被告耐心讲解证据效力的认定、撤销权的行权时效、行权效果等问题。同时,从案件处理走向对公司的影响等方面与原告细致沟通。通过多次释法明理,原、被告的心结进一步打开,僵局得到了缓和,虽然未达成调解,但为平等保护各方权益奠定了基础,也彰显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03

法院判决

 被告应当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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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支付条件已经成熟,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原告剩余股权转让款。

因庭审查明被告方于2023年1月还支付了杨某股权转让款50万元,该笔款项应当予以扣减。同时,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考虑被告公司是养老企业,公司刚刚起步,需要宽松的发展环境,原告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发展也与其息息相关,故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出资情况等,酌情调低违约金率。

综上,依法判决由被告陈某、向某按照受让股权比例向原告杨某支付股权转让款4768267元,并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某养老产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04

法官说法

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杨某、向某、陈某均属于某养老产业公司的股东,其股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规定,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因此,股权转让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原、被告就股权转让具体事项签订了转让协议,在协议中对股权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偿还主体等作了明确的约定,各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故各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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