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否随意约定开除股东?
作者:未知时间:2023-10-16
股东除名制度是公司化解内部矛盾的常用手段,在公司章程中提前设置股东除名条款的案例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又当如何认定股东除名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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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5月,王某、张某、白某、赵某作为股东(发起人)注册登记了兰陵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22年1月24日,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了《公司章程2022-1版》,原告白某未参会。新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除名的几种情形,如“公司在办理银行融资等业务时不签字”、“年度内累计两次不参加股东会议”等,并对被除名股东的出资额是否退还进行了苛刻约定。白某以新公司章程股东除名条款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严重侵害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及利害关系人要求确认决议效力而产生的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解除股东资格、剥夺股东权利严重影响股东权利,因此公司在除名股东时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不能过于随意和宽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公司以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措施,只应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情形,本案中,兰陵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新公司章程新增列举的股东除名情形,超出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解除股东资格的范围,该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被告兰陵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除名条款得到了现行司法实践的支持,但并不代表不受任何限制。在实体上,公司章程在设置股东除名条款时,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对股权进行相对平等的保护,将股东除名事由仅限于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等情形“重大事由”,不得直接或变相进行股权欺凌或股权压迫,不能仅仅因为股东偶尔意见相左、个性不合就将股东除名,否则会造成股东除名条款的滥用。在程序上,依据公司章程的除名条款将股东除名,系对股东根本权利的剥夺,对股东个人及公司都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股东除名应作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的最后手段,在行使中应当向相关股东进行催告,赋予其合理期限及申辩权利。股东被除名,其在被除名之前因持有股权而享有的权益并不当然的因被除名而丧失,更不能将股东在被除名之前的财产权益予以没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兰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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