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撤销之诉中的轻微瑕疵应如何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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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化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免去黄某董事职务,召开董事会,决议免去黄某董事长、经理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以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人董事张某因身体原因委托公司员工丁某主持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决议存在程序瑕疵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021年10月18日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撤销A化工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的202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和2021年度第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A化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来源:枣庄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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