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做担保,为何承担的责任不一样?这个细节一定要搞清!
作者:未知时间:2022-05-18
在生活中,许多人出于好心
都会为公司、朋友的借款行为进行担保
那么在签字时,一定要弄清
甲公司常年向乙公司购买金属制品,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21年10月底,甲公司共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
同年11月,甲公司出具了一份《还款承诺书》,约定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每月10日前归还乙公司本金5万元,如果不按期归还,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货款。
该笔债务由小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的下方,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小王在担保人处签字,小葛在内容同样的另一份《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确认。
虽然签订了承诺书,但甲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仅在2021年12月归还了27000元便没了下文。
钱是甲公司欠的,应该向甲公司讨要。如果公司破产了,二人才承担还款责任。
自己是债权人,既可以向甲公司催讨欠款,也可以向小王和小葛催讨,三者需要同时履行还款义务。
甲公司归还乙公司货款47.3万元,小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小王对上述款项中甲公司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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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原有的保证方式推定规则,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推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变更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这也是民法典制定中的最大亮点之一。
本案中,小王仅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未明确表明其保证方式,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小王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对甲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的无法履行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小葛在承诺书上承诺其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小葛对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无需等到甲公司的执行结果,就要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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