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获赔111万,被害人为何反成刑案被告人?
作者:未知时间:2022-04-09
原本是交通事故的被害人,
却在拿到钱后不久,
主动退赔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成为了被告人,
从“被害人”到“被告人”,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2018年10月27日,湖南长沙浏阳市永安镇永丰公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摩托车驾驶人潘某及妻子遭遇一辆大货车从后方冲撞,导致其二人倒地受伤,摩托车损毁严重。
不久后,交警赶到了现场,经认定,大货车驾驶人张某超车时未与被超车摩托车拉开必要安全距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潘某及妻子的行为与本次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均无责任。
事发后,保险公司以张某无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商业险理赔。2019年9月,潘某及妻子分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潘某及其妻子赔付各项费用合计111.8万元。
然而,就在保险公司将所有理赔款赔付到位后,浏阳市交警大队却接到了一通举报电话。对方称潘某所涉交通事故案实际肇事司机并非张某,而是大货车车主叶某。事发时,因叶某没有大货车驾驶资质,担心被交警部门处罚以及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才找张某“顶包”。
交警部门立即展开调查,通过调取车辆行驶轨迹及卡口监控视频,种种迹象表明,叶某就是这起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
2020年7月1日,叶某、张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串通“顶包”,并成功骗取保险公司赔偿款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6日,作为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赔了部分赔偿款,取得保险公司的谅解。
原来,早在车祸现场,受伤较轻的潘某就发现,自称是肇事司机的男子张某,并非一开始从大货车驾驶室里下来并拨打急救电话的男子。叶某作为陪同人员将潘某夫妻送到医院时,他也认出了对方才是肇事司机。
“但叶某和我说,如果和交警说出了实情,保险公司就会拒赔,他的经济状况无法拿出足够的钱来赔偿,考虑到妻子受伤较重,急需救命钱,我就同意了,在交警调查时配合对方说了假话。”虽然如愿拿到了赔偿款,但潘某深知自己的行为是不法之举,整天寝食难安,在一次与他人的交流中说漏了嘴,也使得该案真相大白。
浏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准驾不符的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张某受其指使“顶包”,被告人潘某明知叶某、张某实施了“顶包”骗保的行为,而仍隐瞒真相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三被告人主观方面有骗保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顶包”骗保的行为,均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以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张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潘某犯保险诈骗罪,但鉴于其系初犯,被动配合骗保,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获被害单位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免予刑事处罚。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即应当立案。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发生交通事故等遭受损失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保险赔偿,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也不要因亲情关系、朋友义气而代人受过,“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甚至触犯法律而遭受牢狱之灾。尊重客观事实,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正确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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