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否停工并主张赔偿损失?
作者:未知时间:2022-08-05
裁判规则
司法观点
(摘自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198~1199页。)
依约停工:(1)因发包人未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引起的停工。《合同法》第269条(参考《民法典》第788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施工是承包人的主给付义务,支付价款是发包人的主给付义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法》第67条(参考《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而采取停工措施。此外,根据《合同法》第68条(参考《民法典》第527条)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有转移财产、丧失信誉等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承包人有权停工。(2)因发包人未履行协助等其他合同义务引起的停工。如因发包人未履行“三通一平”义务导致的停工,因发包人地质资料和有关现场资料文件不准确导致的停工,因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不合格导致的停工。(3)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停工。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知情方应当立刻通知另一方并采取减损措施,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害无权要求赔偿。合同一方在向另一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后,在该不可抗力阻碍其履行义务期间,可免于履行该义务。也就是说,对于承包人而言,若不可抗力导致其无法进行施工活动,有权停工。
法律条文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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