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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均无异议

作者:未知时间:2022-03-17


  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245号民事裁定

  裁判时间:2021年12月17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王老五饮品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人生饮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湘潭九华基础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姜绍泉

 
 
裁判意见摘选

  关于航天建筑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补充协议书》对于案涉争议二期工程付款方式约定:“二期工程按月形象进度计量、付款,乙方(航天建筑公司)每月25日向甲方(人生饮品公司)提交当月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文件,甲方须在当月30日之前完成审核工作并于下月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工程计量款的80%,余款在相应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付足总价款的95%,总价款5%作为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7天内一次付清。”案涉工程因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导致未能完工,项目未经整体竣工验收及结算审定,因此《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条件未成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王老五饮品公司和人生饮品公司主张,应以航天建筑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和汇总表的时间即2017年2月21日起算优先受偿权的期间。本院认为,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结算文件所载明的工程款均无异议,在此情形下,承包人才具备了根据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本案中,航天建筑公司提交结算汇总表时,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未予审核确认,案涉工程未完成竣工结算。如果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认可2017年2月21日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须同时认可以结算汇总表计算的金额11585万余元进行结算,但其对该时点的工程款数额仍存在异议,故对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7日,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与姜绍泉、九华基础公司通过核对,确认无争议部分的工程款为62175906.8元,并一致同意就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申请法院进行造价鉴定。2020年1月13日,航天建筑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以双方确认或者造价鉴定的数额为准向其支付相应工程价款,并在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可见,直至航天建筑公司起诉之日,双方当事人对应付工程价款仍有争议。本案中,案涉工程交付之日不明,工程价款也未结算,应以航天建筑公司起诉时间作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航天建筑公司于起诉时主张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的行使期限,二审判决认定航天建筑公司在王老五饮品公司、人生饮品公司欠付其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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