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扶养义务的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
作者:未知时间:2022-03-18
基本案情
2010年,李斌与妻子协议离婚,女儿李薇由妻子抚养,双方共同承担李薇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后来,李斌的父母先后去世,李斌和妹妹李梅两人分得部分遗产。考虑到李斌离异,且身患疾病,法院判决李斌继承父母房产,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的房屋继承款。此后几年,李斌多次住院,李梅在医院附近租了房子,照顾李斌的起居。2020年,李斌去世。因李薇是李斌的唯一法定继承人,李薇擅自将其父亲李斌继承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李梅一纸诉状将李薇告至法院,要求分得哥哥李斌的遗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李斌死亡后,其合法财产可作为遗产发生继承。患有多种疾病的李斌离异后,尤其在其父亲去世后,妹妹李梅对其抚养较多,不仅照顾其饮食起居,同时也给予日常生活的陪伴和精神慰藉,故应分给适当遗产。最终法院确定李梅分给的遗产比例为40%。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分或者少于继承人。
法官讲法典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受人们所推崇,为法律所保护。为此我国原《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及“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两种尽孝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沿袭了上述规定。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时,首先会依法定程序审核继承人范围及资格,一是为了审查继承人有无继承权,二是为了甄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的多寡,进而适用法律对继承人是否能继承遗产、继承多少遗产作出公平裁判,这是司法程序中一直强调且重视的“继承应以孝为先”的由来。本案中,李薇作为被继承人李斌的女儿,在其多次住院期间,未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而是妹妹李梅对其哥哥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该事实从社区的情况说明以及李梅为李斌住院治疗共同租房,同时结合多名证人证言及其他书证可以相互印证,法院因此依法分给适当遗产。希望大家以案为例,尊重父母、赡养父母,弘扬“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同时鼓励亲属之间互助养老、育幼。(案例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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