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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6万买的房子拆迁了,能赔419万!卖家反悔称合同无效?

作者:未知时间:2022-03-17

“这原来是我的房子,拆迁款得分我一半”

“房子我都买了十几年了,凭什么分你一半?”

2003年,魏女士在当地村落花了十六万元购买了一块五百多平米的土地及该土地上的房屋。双方商量好价格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一晃15年过去了,这片区域要拆迁,按照房子的价值预估,魏女士将得到419万元的拆迁款,而就在这时,当初卖房的房东母子突然跳了出来,表示他们也应该享有这笔拆迁款,还将魏女士给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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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没想到的是,法院竟然判当年的购房合同无效!白纸黑字的合同怎么就无效了呢?

十五年前的卖房合同

2003年7月18日,时年33岁的下岗女工魏女士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卖房广告,上面写着西城菜市场附近有房屋院落整体出售。魏女士在看到此消息后便动了心思,因为下岗早,她就想用手里的闲钱做点什么,于是在看到这个卖房广告后,她就毫不犹豫地决定买下来。

当时房屋的主人是刘亚云,房屋是其丈夫田忠林的名字。但在前不久,她的丈夫因病去世了。由于为了给丈夫治病,她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欠了一屁股的债,看着还有两个儿子要抚养,没有办法的刘亚云只能将自家的房屋整体出售来换取生计。

广告刚刊登出来时,很快就有几个买家来联系,但他们出价大都是在十万左右,价格太低了,刘亚运就没有出售。而恰在此时,想要买房的魏女士就看到了这个广告,并主动跟她联系,在看完房子商量价格时,魏女士听说了刘亚云的遭遇后,身为女人的她,知道刘亚云生活的不容易就动了恻隐之心,她在两人约定的数额上又多加了5000块,帮她凑了十六万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对于魏女士的举动,刘亚云非常的感动,为了表达诚意,她在当年的购房合同上不但签上了自己和已故丈夫的名字,还让两个儿子也都签了字。可以说这是一份万无一失的合同,但即使这样,变故还是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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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随着城市化改建,当地制定了一份棚户改造计划,魏女士当初买的这个地方被列入了拆迁范围,这让她一下子从房东变成了拆迁户,可正当她高兴的时候,刘亚云带着儿子找上了门。她先是感激十五年前对自己的帮助,然后又大倒苦水,之后更是话锋一转,表示这个房子本来就是他们家的,现在拆迁了,理应分给他们点钱,当然也不多要,就拿一百五十万的零头就行!

这魏女士听后当然不会同意,从买房到现在十五年了,他们之间都没有任何联系,现在拆迁了就跳出来想要分一杯羹,哪有这样的好事!

于是魏女士不想再听她胡说,便将她请了出去。本以为这事可以平息,可令她始料未及的是,2018年3月,魏女士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状告魏女士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条文有规定,城镇户口不许买农村宅基地”

原来刘亚云母子找到了当年和魏女士签署合同的致命漏洞,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在第二条规定中: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2003年,刘亚云的房子正属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而魏女士恰好又是城市户口,因此,2018年5月30日,人民法院对魏女士的案子做出一审判决,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确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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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结果魏女士当然不服,拆迁之所以能拿到419万的补偿款,主要是因为她把原来的房子扩建了三倍,还都东跑西跑办理了房产证,要不然就不可能拿到这么多钱!看着自己辛苦得到的拆迁款就这么被人夺取,魏女士心里很不甘!

拆迁款该如何划分

于是,2018年10月魏女士将刘亚云、田军及田浩告上人民法院,希望能够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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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判决此案,了解核实当年是否有签订拆迁协议及拆迁款项的组成部分事宜。棚户改造征收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如实告知当年魏女士签订了拆迁协议,并说拆迁款包括房屋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款项及加上团签奖两部分组成分别是房屋补偿款的323万,团签奖的9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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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判定了买卖合同无效,但是考虑到买家的无辜,因为毕竟这份合同的都过去15年了。再加上魏女士当年也花了51万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及扩建,在扩建的284.81平方中,刘亚云一分钱没出,完全是魏女士自己的贡献,所以这一部分对应的房屋拆迁款,属于魏女士一人。

之后法官又从诚实守信的角度判断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责任进行了划分。法院认定卖家对合同出尔反尔应该负主要责任,买家魏女士负本案件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在这笔419万的拆迁款中,魏女士享有百分之七十,刘亚云享有百分之三十。除去284.81平方的拆迁款,刘亚云所建房屋为146.15平方也就是140万3千,在这140万3千中扣除魏女士当初买房的16万,大约还剩124万,不过刘亚云一家只占百分之三十也就是分的37万2千,魏女士总共得到了382万多。到此这个案件终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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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此事只能说,做人还是要脚踏实地,诚实守信,一定要有契约精神,不要一味地见钱眼开!当然,凡事也要留个心眼,毕竟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来源:法政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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