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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安置房已满三年,因何迟迟办不出小产证?

作者:未知时间:2022-01-19

有网友咨询:

 

某某某买了一套动迁安置房,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也已经实际装修入住房屋。

 

前段时间房屋大产证和动迁安置协议都满三年,按政策可以办出小产证了。

 

但是,房东去办产证时却遇到了阻碍,原因是办产证到一半时,系统中跳出来这个房东属于被法院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人员」,就是我们俗话说的「老赖」。

 

所以,产证办不出来。

前言

这个时候,心态好的房东可能会无所谓,反正他房子已经卖掉了,房款也拿到了。

 

最着急的是动迁安置房的买家!

 

听到这个不好的消息时,他跳了起来:“什么?我千算万算没算到,满三年了可以过户了这个时候还能办不出产证?办不出产证的原因竟然是房东属于失信人员!”

 

这个时候怎么办?

 

解除合同显然是不太可能,大部分房款已经都付掉了。

 

甚至有些买家全部房款都付了,房子也已经交付,就差最后一步过户了,但这是最重要、最核心、最关键的一步!

 

因为你买房子,除了买「居住权」,你还买「产权」啊!

 

千万不能忽视产权过户。

 

房东被列入失信人员,房屋产证办不出来,就无法过户给买家,买家怎么办?

 

最好的解决办法,当然是房东把欠的债偿还掉,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出来。

 

如果债务金额不大,且房东还算有诚信的话,一般会选择这样的做法。

 

但如果债务金额比较大,甚至大于买家的剩余尾款,或者房东本身严重缺乏责任心,那么房东很可能以「我也没办法」,这也不是我不想去办,而是实在办不出来等作为借口搪塞买家。

 

甚至有的房东正好趁此机会提出「合同履行不能」,要求与买家解除合同,那岂不是最好!

 

房子涨价了还能趁机收回来!

梦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正当房东躺在床上,思考如何和买家开口谈解除合同,以及分期归还房款的时候,家里门铃响了。

 

房东不耐烦地前去开门,打开门一看是中国邮政快递员小哥送来的一份来自***法院的文件。

 

拆开一看,房东傻眼儿了,居然是法院的传票,买家居然把我给起诉了!

 

这个时候,有人要问了:这种也可以起诉吗?这并不是房东不想办产证,而是交易中心因为房东是「失信人员」不给他办产证,这种法院也会处理吗?

 

是的。

 

如果买卖是真实的交易,而且买卖的时间远早于房东成为失信人员之前,且房屋上不存在任何法院查封,也不存在其他履行障碍的话,是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的。

 

我们来看两份法院的判决。

宋某某与谢某某、谢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18)沪0117民初13962号

 

原告:宋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谢某,***。

第三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谢某、第三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二被告与第三人共同办理上海市松江区***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并将产权过户至两被告名下,税费由两被告支付;

 

2、二被告与原告于二被告取得上述房屋产权后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名下,税费由原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2016年6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两被告将上海市松江区***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540,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购房款490,000元,两被告交付了房屋,原告装修入住。

 

因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合同签订时,两被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小产证。

 

2018年7月25日,经松江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涉案房屋登记在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现已变更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动迁房交易政策,现房屋已经可以过户。

 

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办理房屋的小产证,但两被告表示被告谢某某为失信人员,不动产交易中心不能为其办理小产证。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谢某某、谢某辩称,国家政策如果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法院观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有《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就涉案房屋成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现涉案房屋的过户条件已经成就。

 

原告和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故在原告和两被告约定的过户条件具备后,两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过户手续。

 

关于两次过户中产生的所有税费,原告主张的负担方式符合合同约定,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对未付房款的金额均无异议,原告承诺于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支付,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结果:

 

一、第三人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某某将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被告谢某某、谢某名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被告谢某某、谢某负担);

 

二、被告谢某某、谢某于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宋某某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宋某某名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税费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三、原告宋某某于办理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其名下手续之日向被告谢某某、谢某支付剩余购房款50,000元。

 

通过本案判决内容可知,虽然出售方因为失信人员而无法办理小产证,但是法院仍然可以在查清本案事情的基础上,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但值得注意的是,仍然需要两次过户。

 

除上述松江法院的案例外,宝山法院在2020年也有一则类似的判例。

隽某某与高某、汤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3民初1957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隽某某,***。

被告:高某,***。

被告:汤某,***。

被告:高某某,***。

被告:沈某某,***。

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

 

原告隽某某与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隽某某名下;

 

2、判令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判令第三人x公司配合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

 

2016年3月5日,隽某某与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隽某某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90万元。

 

因系争房屋为动迁房,双方约定出售方在可办理房产证时必须立即办理房产证,在取得产权证后立即交给买受方并办理过户手续。

 

如出售方拒绝办理或以各种理由推诿延迟办理该过户交易手续,则应支付违约金90万元。

 

合同签订后,隽某某支付购房款共计88万元,并于2016年4月装修入住。

 

系争房屋于2020年6月即符合过户条件,但高某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隽某某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共同辩称,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不同意支付违约金,隽某某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

 

高某方一直是愿意积极配合办理过户的,也曾于2020年9月底去办理过系争房屋的小产证,当时交易中心告知因高某在法院有执行案件,属于失信人员,无法办理小产证。

 

高某与前妻蒋燕于2004年10月离婚,后因女儿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

 

第三人x公司未到庭,但向本院递交书面情况说明表示,系争房屋的大产证登记在x公司名下,该房屋已经可以办理个人产证,但高某方未办理。

 

x公司在动迁安置过程中,仅配合动迁办为被拆迁人办理个人的房产证,不清楚被拆迁人对动迁安置房的处分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另查明,2017年9月24日,系争房屋产权人经核准登记为x公司。

 

庭审中,隽某某表示,其系上海户籍、已婚,家庭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不属于限购对象,购房尾款2万元同意于过户时支付……

 

法院观点:

 

隽某某与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根据本市相关规定,系争房屋现已符合交易条件,合同约定的过户期限也已届满,隽某某要求高某方履行房屋产权过户义务,本院予以支持。

 

因高某方怠于办理小产证,系争房屋目前仍登记在x公司名下,x公司也应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买卖双方均认可,办理小产证需要缴纳的税费由高某方承担,办理高某方与隽某某之间过户手续需要缴纳的税费由隽某某承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隽某某同意在过户当日支付购房尾款2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

 

高某方拒不履行过户义务,已经构成违约。

 

隽某某要求高某方支付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标准,……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8万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隽某某与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就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以及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至原告隽某某名下;

 

三、原告隽某某于上述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向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支付购房款2万元;

 

四、被告高某、汤某、高某某、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隽某某逾期过户违约金8万元;

 

五、驳回原告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判决书上看,宝山法院此则案例与松江法院案例的区别在于,宝山法院在判决主文中只写了一项判项,看起来似乎是直接判决的一次过户。

 

律师认为,实际操作中还是两次过户更加合理,再仔细阅读宝山法院的判决「法院观点」部分,仍然表述的为两次过户。

 

因为正常履行买卖合同的话也是需要两次过户,在诉讼的情况下也不应做出突破。

 

希望读完这篇文章,能给购买动迁安置房的买家一个安心。

 

尽管如此,律师还要提醒大家:购买动迁安置房风险太大,不确定性因素太多,因此建议尽量不要去买这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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