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命新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登记不影响效力!
作者:未知时间:2022-09-02
公司内部决议作出后即可发生任免、撤换法定代表人的效力,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该效力的效力。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不得以新法定代表人未经工商登记为由,抗辩后者无权代表公司提起返还证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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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甲公司独家出资成立A公司,委任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钱某担任总经理。
2011年,甲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因赵某涉嫌贿赂犯罪,故免去其A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孙某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钱某总经理职务。同时,甲公司要求赵某、钱某交还A公司证照,但后二者未予回应。
2012年,孙某代表甲公司将赵某、钱某起诉至中院,要求对方返还公司证照。
一审中,赵某辩称,赵某才是工商登记中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无权代表甲公司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仅仅是形式要件,董事会决议作出后,法定代表人就由赵某转变为孙某,因此后者有权代表公司提起本次诉讼,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赵某不服,上诉至高院。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孙某有权代表A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有权任免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了赵某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并任命孙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该决议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为有效。孙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在起诉状中签名,提起本案诉讼。赵某、钱某主张,孙某虽由A公司的股东任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不能对外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对此,本院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属于备案性质,未办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孙某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效力。赵某、钱某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赵某、钱某应返还A公司的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
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务的重要凭证,应归A公司所有。赵某、钱某在任职期间,行使A公司的经营管理权,掌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赵某作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钱某作为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院认为赵某、钱某负有保管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的义务。赵某、钱某对其履行保管义务的情况应承担举证责任,即负有说明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去向的义务。在赵某、钱某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视为其实际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赵某、钱某主张其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由其他人员直接保管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对此,本院认为,即使由他人保管,也是受赵某、钱某的指示,辅助其管领公司证照、印章和财务账册,因此仍应视为赵某、钱某实际占有。
赵某、钱某被免去A公司的职务后,无权继续占有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务账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赵某、钱某应当返还公司证照、印鉴章和财物账册给所有权人A公司。
综上所述,赵某、钱某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应尽早返还公司证照,否则耽误公司经营,造成公司损失,可能会对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证照是公司确保对外意思表示真实的重要识别工具,在对外签署重大合同、税务事项、申请行政许可、招投标等经营事项都不可缺少,若公司法定代表人迟迟不归还证照,使公司一定期间内无法开展某些经营事务,不仅会给公司造成写字楼租金、水电费、员工薪酬等方面的直接损失,还可能会造成公司因丧失某些交易机会而产生的间接损失,拒不归还证照的法定代表人可能会因此承担不菲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谁有权代表公司起诉?关于“人章争夺”“人人争夺”“章章争夺”等情形的若干总结。
当发生“人章争夺”,也即持有公章的主体和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法定发表人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主体;当发生“人人争夺”,也即新任法定代表人和工商登记中的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如本案),应以最新公司内部有效决议所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为有权代表公司意志的主体;当发生“章章争夺”,也即出现不同人持有不同的公司公章时,应以公司最新有效授权确定的公章为最有效力的依据,再以工商备案的公章为次有效力的依据,最后以未有授权及未备案的公章为效力最弱的依据。以上“效力”均指公司对内效力,而非对外效力。
来源:股权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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