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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某电子公司、某医疗公司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作者:未知时间:2022-03-26

基本案情

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04年9月8日,主营医疗设备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有数字X射线成像设备、乳腺钼靶DSA血管造影机等,具备一定自主研发能力,拥有多项知识产权,部分产品具有出口资质证书,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但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南京某电子公司、南京某医疗公司均已具备破产原因,且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等情形,管理人遂向我院提出实质合并重整申请。

破产合议庭在公开、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考虑各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度、各关联企业之间财产区分难度与区分成本、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对该三家企业是否符合实质合并重整的条件进行审慎审查,并于2021年6月1日裁定对该三家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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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8日我院裁定批准南京某科技公司、南京某电子公司、南京某医疗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小额债权的清偿率均为100%,普通债权组的清偿率相较于清算模式有了大幅提高,切实保障了119名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5000余万元的债务。

 

典型意义

破产审判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拯救和退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本案采用“破产不停产+实质合并+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在受理破产案件后,保留企业有效的生产力,维持职工就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许可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生产医疗物资,在维护债务人营运价值的同时,由第三方垫付职工工资,保障了职工的生存权益。二是立足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并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条件进行深入探索。关联企业实质合并后,劣后关联债权、简化破产程序、降低各关联企业财产清理和处置成本,进而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提高了债权人整体层面的清偿率。三是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化解企业债务危机,通过出售式重整的方式保障投资人与原重整企业之间债务关系彻底分离,从而获得清洁有效的核心资产,投资人付出的对价用于清偿原重整企业的债务。同时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企业低效无效资产,兼顾了重整价值和重整效率。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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