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法定继承纠纷
作者:未知时间:2021-04-06
案由适用要点
【释义】
法定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 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① 《民法典》继承编第二章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 围、顺序、代位继承以及遗产的分配等。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增加了 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定。《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确定继 承人范围、顺序时,应注意保护胎儿的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2.遗嘱继承人 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 失受遗赠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5.遗嘱无 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1) 转继承纠纷
转继承人纠纷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 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引起的纠纷。
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 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因此,转 继承必须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且继承人没有丧失 或放弃继承权的才发生转继承。在转继承中,继承人不仅可以是被继承人的 子女,也可以是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有继承权的人。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也存在于遗嘱继承中。
(2) 代位继承纠纷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兄弟姐 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 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 ①只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代位继承 人只能是被继承人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 长辈直系血亲都没有代位继承权。②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 承。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 承办理。代位继承人无论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具有同等的代位继 承权。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 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岀申请的,军事 法院应当受理,该管辖原则适用于本二级案由“继承纠纷”下的所有案件。
在人民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 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占有较大的比重,2011年《规定》沿用《规定(试行)》的做法,仍将“法定继承纠纷”和“遗嘱继承纠纷”并 列为第三级案由,并在“法定继承纠纷”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了 “转继承纠纷” “代位继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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