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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因疫情影响逾期还款,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1-03-05

基本案情

 

日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驳回银行提前收回贷款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2018年9月,袁某向某银行借款2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以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同时约定如逾期归还任何一期利息的,银行有权提前收贷。后被告袁某正常还款至2019年底,2020年因受到疫情影响,1月至3月全部逾期,8月至9月仅归还了部分借款,其余月份仍正常还款。该银行遂于2020年10月起诉,要求袁某提前清偿全部本息余额约11万余元。审理中,袁某辩称其为从事家具批发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还款系因受到疫情影响,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恢复正常营业。法庭辩论终结前,袁某主动还清了已到期的款项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从事的是家具批发零售行业,在疫情最为严峻的时期没有现金流,以及疫情稍缓但仍然持续的时期现金流不够稳定,是为社会通常所理解的正常情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法典》第590条沿用了该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根据影响大小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故对被告袁某相应的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可予以免除。

 

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被告袁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着较好的诚信行为,被告袁某提交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等证据,可以判断其有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实际基础。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小微企业以及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有关部门曾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对金融机构违法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袁某主观上并未恶意拖延还款,虽然存在迟延还款的行为,但系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且其一直努力还清欠款。此种情况下,如仍支持银行借款提前到期主张,微观上不能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保护诚实信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宏观上也与当前“六稳”“六保”方针下金融支持政策导向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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