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的权利
作者:未知时间:2021-05-12
案情概述
刘某位于某区内的门面房因实施防洪综合改造工程被征收。刘某明确提出要求以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补偿,要求原地回迁店面。征收人却称原地将不再建店面房,刘某的要求不可能实现,只能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来替代。因双方一直未能就安置补偿问题协商一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我国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
货币补偿是指将专业评估机构确定的被拆迁房屋价值及其他各项费用直接发放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选择在何时、何地购买住房的补偿方式。与实物安置相比,货币化安置避免了安置房屋位置偏、过渡期限长等不利因素,从大的方面看可以充分利用市场上的现有房源,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性竞争,缓解由于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从小的方面看能够满足不同被拆迁人对房产的需求,为其提供更多的选择模式,使其享受更好的居住环境。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一些政府积极推进货币补偿方式的普及。
产权置换又称产权调换,指在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与其等价置换的补偿方式。
产权置换又包括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异地安置指由于开发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在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的补偿方式。回迁安置则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的补偿方式。
拆迁是为公共利益剥夺公民私有合法财产的行为,我国上至《宪法》下至部门规章无不规定应当在拆迁活动中尽量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关系到补偿是否合理的关键问题,拆迁人必须予以尊重。
在实践中由于城市化进程过快、基础设施建设剧增导致许多拆迁不能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问题,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盛行。但拆迁人剥夺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明显违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之规定,拆迁人可以诉诸法律以寻求帮助。当然,对于基础设施项目、国防项目等情况,被拆迁人也不能强人所难要求原地回迁。
综上,房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为公民提供居住或存放物品的空间,更重要的是能够满足人们对独立的、隐秘的私人环境的需求,它既是物质财富也是精神寄托。因此,房屋的结构、周边的环境、邻里的关系都对被拆迁人具有重要意义。在合法财产因需被“侵害”的情况下,应当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补偿选择权以确保被拆迁人损失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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