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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码民法典 | 房地产篇

作者:未知时间:2021-01-18


解码民法典 | 房地产篇

01

新增设立“居住权”,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366-371条

 

“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目标,此次《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定使公租房的使用者、以房养老的老人等实现更好的住宅保障。

另外针对“居住权”的设立,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居住权”可以无偿设立但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02

住宅产权自动续期,

保障住宅稳定的“定心丸”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359条

 

众所周知,我国城市土地为国家所有,居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业主对房屋本身享有无限期产权,但对房屋之下的土地只有70年不等的使用权。此次《民法典》明确住宅土地使用权 “自动续期”,这意味着民众对于70年产权问题的主要担忧已经解决。

所谓住宅用地指的是居住用地,也即商品住宅之下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而公寓、写字楼多数以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为主,使用权40年、50年不等;小产权房更多是集体土地。根据《民法典》新规,住宅用地可自动续期,而非住宅用地则依照法律规定处理,目前并无法律规定支持非住宅用地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不在豁免之列。

03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

落实“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243条、330-343条

 

此次《民法典》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土地征收时,以前农村村民住宅是作为地上物的一种来补偿的,《民法典》将农村村民住宅从地上物中独立出来作为征收客体,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用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而且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

《民法典》还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

04

明确小区业主权利,

实现小区事务“业主自治”

新规链接:《民法典》第271-296条

 

业主大会召集难、业委会选举难,公共维修资金躺在账户里沉睡,小区内道路、绿地、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到底属于谁,业主共有区域的经营利润全进了物业的腰包……对于现行《物权法》在实践中遇到的困难,在此次《民法典》上都一一得到了明确: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同时,民法典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另外,此次立法还适当降低了业主公议的表决门槛,真正的实现了小区事务“业主自治”模式。

《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可以预见,将会对我们的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居住、物业管理等方面带来巨大的改变,它适应着新时代经济的新高速发展,并为各种社会难题与法律漏洞进行解决与补充,对保障我们现在与将来的美好生活都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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