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须知:印章管理法律风险防控
作者:未知时间:2021-11-27
企业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它的使用管理关系着企业正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和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在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到因为企业公章使用、管理混乱,导致公章被私用而引发的纠纷,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2006年8月29日,马友良(系董琪雇用的会计)向郝爱(系杨武亮亲属)转款30万元;2006年9月25日,董琪向杨武亮打款110万元,用于徐州铝厂拆迁;2007年3月8日,董琪向杨武亮交付36万元;2007年3月25日,马友良通过农业银行转资王兆树6万元;2007年4月14日,马友良向杨武亮转款10万元;2007年5月23日,董琪分别向杨武亮打款5万元和42万元。上述款项合计239万元,另31万元仍在查询中,故该31万元借款发生时间尚不确定。但是,即便上述案涉三笔借款均发生在杨武亮成为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借款是否用于开元公司,因杨武亮系开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开元公司名义向董琪补出借据,并加盖开元公司的公章,应视为代表开元公司作出自愿承担杨武亮借款的意思表示,开元公司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二审判决判令开元公司对案涉借款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如果开元公司认为杨武亮的行为越权,侵犯了开元公司其他股东和职工权益,可以另行主张。
在以上案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武亮向第三人借款,并以公司名义向第三人补出借据,同时加盖公司公章的行为,法院将其视为其代表公司作出自愿承担该法定代表人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一)冒用、盗用印章
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印章时要充分重视,企业印章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法律管理部门,由法律管理部门按法律规定解决。
因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印章被盗加盖在合同上造成损失,如果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且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公司印章丢失或被盗应当及时报案,并通知交易伙伴,登报公示说明印章被盗情况并声明作废。
(二)伪造、变造印章
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公司名义,非法制作公司印章的行为。刑法第280条规定了伪造变造印章罪,但伪造、变造印章的行为往往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实践中,很多伪造印章的犯罪行为并非以伪造、变造印章罪进行处罚,伪造印章作为手段行为,为最终的犯罪目的而服务,因触犯多个罪名,往往按照量刑较重的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进行刑事处罚。
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关键并不在于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在于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及内容。其所依据的法律并非刑法,而是民法总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法律行为效力及合同效力的规定。
(三)确保公章对外使用的唯一性
公司对外签订重要合同,往来函件时尽量使用备案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确保印章使用的唯一性。印章不唯一的风险巨大,如果公司对外用章不具备唯一性,不得主张使用公司“伪造印章”对外签订的合同对公司没有约束力。
来源:合规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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