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学学者,原本不应为死刑点赞,但对于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适用死刑的典型案例,我必须破个例。因为通过发布这三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不仅“正告那些潜在的违法犯罪者,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死刑适用的未成年人基准。
死刑存废之争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争论,然而自贝卡利亚在两百五十余年前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宣布“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以来,主张废除死刑似乎已经逐步成为了“进步”的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的“政治正确”。笔者也坚持认为,随着死刑改革的深入,我国也终有一天会步入废止死刑国家的行列。但是,死刑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尊重国民的法感情。
近些年来,我国死刑改革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十三个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准确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也成为一个容易引起争议和理解偏差的问题。而公布的三起适用死刑的典型案例,则是对这种争议和理解偏差的针对性回应与厘清。
三起案件均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恶性案件,对此最高人法院严正指出:“尽管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但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仍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立场不仅是对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死刑适用标准的准确理解,也是对国民法感情的充分尊重,更是我国法院“人民性”的生动诠释。
即便终有一天,我国将步入废止死刑国家的行列,那也应该并且会将最后一个死刑判决留给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这就是中国版死刑适用的“永山基准”。
附:最高法院发布的3起性侵幼女判处死刑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切实贯彻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精神,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不手软。2013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28975件,惩处罪犯29787人。对其中罪行严重、恶劣者,该重判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心慈手软,绝不姑息养奸,坚决铲除社会毒瘤,坚决伸张公平正义。
被告人何某为达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的目的,单独或与他人伙同作案,使用诱骗、劫持手段,将被害人常某某(8周岁)、有智力残疾的谢某某(13周岁)、被害人杜某某(10周岁)拘禁在出租房内。期间何某多次对三名被害人实施奸淫,并致常某某轻伤,杜某某轻微伤。何某还拍摄三名被害人裸体照片及视频并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采取诱骗、劫持等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拘禁,后强奸并强迫其卖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何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强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节,犯罪动机卑劣,性质、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何某死刑。何某已于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死刑。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严重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安全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对此类案件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制裁。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案件有所增加。未成年人辨别能力、防范意识相对较弱,更容易成为受害对象。本案警示我们,一定要加强网络监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网络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空间的法律义务;学校、家庭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同时,本案也提示学校、老师、家庭、家长,一定要切实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护法律责任。本案第三名被害人在上学途中被劫持,学校老师发现被害人未到校后及时通知家长,家长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锁定犯罪分子的藏匿地点,及时解救了被害人,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从而避免了犯罪分子继续为非作恶,更多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赵某某与同案被告人李某(女,已判刑)经共谋,由李某到河南省某县的初中学校寻找女生供赵某某奸淫。李某纠集刘某、吴某某、蒋某某、郝某(均另案处理)、谷某某、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以上人员均系未成年人)等人,采取殴打、恐吓、拍下体照片威胁等手段,先后强迫被害人朱某某等在校初中女学生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共计25人32起,其中幼女14人19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赵某某犯罪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赵某某已于2019年6月4日被执行死刑。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重损害儿童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严惩处”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本案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多项社会职务,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却道德败坏,做出如此令人发指之事。赵某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其罪行对被害人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判处并对赵某某执行死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绝不手软的鲜明立场和坚决态度。
2013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聊天、电话联系等方式,或经张某(另案处理,已判刑)、侯某某(未满十四周岁)等人介绍,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先后对14名被害人实施奸淫23次,其中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11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或明知多名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致使被害人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其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被告人死刑。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平台,以威逼利诱等方式,利用未成年少女和幼女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之实施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在本案中,王某预谋犯罪时即选择在校学生作为奸淫对象,被害人案发时均系小学或初中在校学生,其行为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主观动机极其卑劣。 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但对被害人生理心理造成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对王某判处并执行死刑,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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