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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卖假货 判3年罚69万

作者:未知时间:2020-04-13

  “特殊渠道名牌包包,

  只要99元,欲购从速!”

  近年来,许多人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成为微商,由于微商门槛低监管难,一些不法分子混入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月3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远程审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某在未经MCM、LV、GUCCI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买上述标识的箱包,通过微商平台、微信、微博等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2019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将周某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一批。经鉴定,被查获的箱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36万余元。

  判决结果

  该案被告人周某某系当庭认罪认罚,合议庭在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后,对周某某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该案。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的定罪及量刑情节当庭出具量刑建议,周某某在其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周某某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且经判前社会调查,其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通过微商平台、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店APP、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售假者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法官提醒广大微商:市场交易,信义为先,守法为宗,诚信为本!

  转自: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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