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有争议可去“仲裁”调解
作者:未知时间:2020-09-14
今后,如果因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或者培训发生的人事争议,也可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了。记者日前从南湖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全国首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给南湖区广大职工维权带来了诸多利好。
今年一季度受理案件138件
提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些人可能比较陌生,但它却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必不可少的环节。一般来说,员工与单位之间若发生了劳资纠纷,通常要经过调解、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有的还需要再审程序。其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前置程序,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只有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才可以向法院起诉。
“《条例》理顺了劳动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体制,明确了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调整完善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增强了操作性,对仲裁代理、证据规则、虚假仲裁等作了新规定,有利于我们依法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南湖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吴亦萍介绍。
作为《条例》实施后的首个季度,记者从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获悉,今年一季度,南湖区共计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38件,同比上升48%,涉及劳动者469人。当期结案117件,调解率80.34%,结案标的435万元。
与此同时,为实现队伍建设规范化,4月中旬,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院还给13名“持证上岗”的仲裁员办理了到期换证,进一步推进仲裁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条例》五大亮点助推维权
今年实施的《条例》有哪些亮点和扩充呢?记者了解到,《条例》扩大了人事争议受案范围。根据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聘用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以及因执行国家、省和本单位依法规定的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培训、经济补偿或者赔偿等发生的人事争议,均可适用本条例。
举个简单的例子,以往某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因年休假和年终绩效奖金分配金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申请仲裁,是不属于受案范围的,但《条例》的实施解决了这个难题。
此外,《条例》中规定的建立调解协议效力确认制度、优化仲裁处理程序、完善仲裁案件终局裁决制度、建立仲裁监督纠错机制等四大亮点,也特别引人关注。
“就拿《条例》中关于仲裁文书送达的新规来说,这将有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吴亦萍说,比如在集体争议中出现企业老板逃逸、失联等情况,仲裁机构需要送达公告的,每次公告10天即可,这一做法让审理时间明显缩短。
“针对实践中反映出的虚假仲裁问题,完善法律对仲裁委员会监督职责的规定,明确对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发现存在串通、伪造证据或者虚构劳动人事关系等行为,致使裁决、调解错误的,仲裁委员会将有权撤销。”吴亦萍认为,纠错机制的建立,将助推仲裁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更好地为广大职工依法维权“撑腰打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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