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单方为子女改姓名,因另一方不同意公安机关拒绝受理
作者:未知时间:2020-06-08
来源:法律实务
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一审裁判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二审裁判
因上诉人徐某申请变更子女姓名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双方已就变更子女姓名事宜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故被上诉人张江派出所未予办理。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复函》、《公安部2002年批复》属适用法律错误,系对相关规定理解偏差,故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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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案情简介
一审裁判
上诉人诉称
被上诉人辩称
二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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