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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违法分配的公司利润须退还公司

作者:未知时间:2020-05-20

本文观点

  公司资产不仅是股东利益所系,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所系,因此在公司分配利润之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借此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未经法定程序而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须将分得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案例来源: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9)东商终字32号,东兴公司与张某等公司股东侵害公司财产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2009)东商终字32号

股东侵害公司财产纠纷

  一、基本案情

  东兴公司为一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等12人为东兴公司部分股东,除张某等12人外,中兴公司、张甲也是东兴公司股东。2005年2月5日,张某等12人从东兴公司各领取红利15400元,然而此次分红前东兴公司并未召开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在东兴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注册资本50%的情况下,此次分红前东兴公司也未依法律规定提取税后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东兴公司后来起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等12人返还在2005年2月5日分得的红利。

  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或由股东以书面形式对利润分配方案表示一致同意,分配利润前还应经过补亏、提取公积金等一系列法定程序,而本案中,在2005年2月5日张某等12名股东分得红利之前,东兴公司既未召开股东会或以股东书面一致同意的方式批准分配利润,也未依法先弥补公司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故张某等12人应将在2005年2月5日收取的红利退还给东兴公司。

  二、配套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4月10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上市公司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

  (一)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法定公益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二)公司应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拟定累计亏损弥补方案。

  二、公司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应履行以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制定弥补亏损的方案,说明弥补亏损的原因、方式和金额等,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董事会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三)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弥补亏损的方案,形成决议,并予公告。

  (四)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会计处理,并公告股东权益变动表。

  三、公司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不得向股东派发股利。

  四、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应履行的程序及有关信息披露义务,参照公司以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弥补累计亏损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执行。

  《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15日)

  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

  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同时,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结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企业经批准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及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0)8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或者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财务处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的规定回购股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财务处理:

  (一)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者转让之前,作为库存股管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但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导致的股份回购,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如均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账面价值确认;如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库存股成本按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投资公允价值确认。

  库存股注销时,按照注销的股份数量减少相应股本,库存股成本高于对应股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低于对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

  库存股转让时,转让收入高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金;低于库存股成本的部分,依次冲减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二)因实行职工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回购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所需资金应当控制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之内。

  股东大会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之日与股份回购日不在同一年度的,公司应当于通过职工股权激励办法时,将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作出预留,对预留的利润不得进行分配。

  公司回购股份时,应当将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转作库存股成本,同时按回购支出数额将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转入资本公积金。

  (三)库存股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其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项目反映。

  三、法院评论

  对公司而言,“无财产即无人格”,公司资产不仅是股东利益所系,也是公司债权人利益所系,因此在公司分配利润之前,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借此以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他人利益,未经法定程序而分配公司利润的,股东须将分得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转自法律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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