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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次还不是累犯 为啥?

作者:未知时间:2020-09-14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也就是说如果已经犯罪一次了,之后又再犯罪的就是累犯了,但是在有的时候被判刑了三次还不是累犯,这是为啥呢?请看下文:

一、案例导入:

今年23岁的小六,在2011年时确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元,同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后来,小六又重操旧业,在2016年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5月23日刑满释放。今年4月,小六再一次因为盗窃被瓯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4月,小六认为自己并不是累犯,所以将一纸申诉书交到了检察院。那么小六是不是累犯呢?

二、案例分析:为何被判了三次还不是累犯呢?

根据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犯罪行为主体实施前罪与后罪时,都必须已满18周岁。

检察官在对案件复查后认为,小六虽有两次犯罪前科,但第一次犯罪时不满18周岁,符合累犯规定的“除外”情形,第二次被判处拘役,不符合累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因此两次犯罪均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故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韩某系累犯并从重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三、累犯具体是咋样的?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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