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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诉前必知10种风险!

作者:未知时间:2018-12-18

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原告起诉的案件,原告虽有起诉权,但如果被告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又无延长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及相关证据,原告将会丧失胜诉权即败诉。

 

三、上诉风险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诉的,只预交一份二审案件受理费;分别上诉的,按照上诉请求分别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五、举证期限风险

 

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七、申请鉴定风险

 

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九、送达风险

 

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未书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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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根据情况可公告送达,会使案件审理期限延长,无法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即使判决胜诉,可能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使胜诉判决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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