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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大学生因学校活动受伤,学校应当赔偿

作者:未知时间:2018-10-25

案情再现

 

刘某是内蒙一所大学的学生,大二时在加入了学校足球队。2015年3月20日,学校组织刘某等学生进行足球训练,教练说明注意事项后离开。在训练过程中,刘某右眼被足球砸伤。3月25日至30日,刘某被诊断为右眼黄斑裂孔,在市医院住院5天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

出院后,刘某多次找学校索赔,没有结果。最后,刘某将学校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刘某的医药费及其他损失。学法不服,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系学校的足球队员,在足球训练过程中,教练离开训练现场,也未安排其他人员予以管理。在训练期间刘某受伤,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对刘某的损害应予赔偿。

故判决:一、被告学校赔偿原告刘某等损失共计27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训练活动,不同于专业足球运动员,收取高额的回报。学校也没有与刘某就足球训练及比赛过程中产生的伤害事件如何分担责任做清晰的约定刘某作为成年人,其对参加学校足球队所自愿承担的风险认识也不可能达到伤残的程度。

3. 综合以上事实,对此次事故的风险应该由其组织者学校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9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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