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否一并主张?
作者:未知时间:2018-02-05
摘要: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
借款人李某向苗某借了300万元,并到公证机关公证,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20%。若逾期不还款,李某还需另付总款项10%的违约金。然而到期后,李某未能还款,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本金300万元、利息60万元以及违约金30万元。
“利息和违约金属于重复计算,没有法律根据。”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不同意见,请求法院对30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海淀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后既有利息又有违约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二者的总和不能超过24%,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决定执行本金300万元,本金和违约金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债务还清。
法官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主要明确了三点:一是双方可单独约定逾期利息,如果约定了就从约定;二是如果双方没约定逾期利息,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三是无论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年利率24%。”孟凯锋法官据此认为,本案中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所以应可以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在借款合同或者公证债权文书中频繁出现这样的约定,即借款到期后,除了付利息外,双方还约定了支付违约金、手续费等。由于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对不还钱的惩罚和补偿,有重复的嫌疑,似乎不该一并主张。不过,这种约定又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示,不支持又有违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这在实践中比较混乱,为此上述规定作出了二者兼顾的选择,既不否定违约金等费用,适当尊重双方意思,又设置上限,避免出现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孟凯锋法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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