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交通事故

套牌车出车祸,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担责吗?

作者:未知时间:2018-04-25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5日晚,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照所有人显示为某工艺品公司)沿某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交叉路口,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王某车辆毁损,王某受伤。交警出具认定书:孙某驾驶套牌车,肇事后弃车逃逸,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王某治疗以及修车共花去12余万元,王某向孙某和工艺品公司主张赔偿,但工艺品公司认为孙某套用自己公司的车辆牌照出现事故,应由孙某自己承担。王某将孙某和某工艺品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工艺品公司要担责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工艺品公司的车辆为被套牌车辆,孙某在庭审中承认套牌行为是其所为,套牌行为是工艺品公司借给孙某后由孙某所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某驾驶的套牌车辆系从工艺品公司负责人的亲属刘某手中所借,当时刘某乘坐在肇事车辆上且工艺品公司无法证明其确实不知孙某的套牌行为,因此工艺品公司对该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法律规定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同意”的范畴及其举证责任是需要注意和探讨的。

 

在司法实践中,同意套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表示同意。即以肯定的态度表示同意套牌人套牌;二是明知他人套牌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号牌不反对,对套牌行为听之任之。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同意他人套牌的行为。

 

举证规则通常为“谁主张,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侵权人与套牌车司机、车主及被套牌车主素不相识,不清楚套牌车主与被套牌车主是否存在朋友、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要找到同意套牌的证据确实很难。一般而言,只要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套牌机动车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套牌行为而未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即可。

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5日晚,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照所有人显示为某工艺品公司)沿某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交叉路口,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致使王某车辆毁损,王某受伤。交警出具认定书:孙某驾驶套牌车,肇事后弃车逃逸,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王某治疗以及修车共花去12余万元,王某向孙某和工艺品公司主张赔偿,但工艺品公司认为孙某套用自己公司的车辆牌照出现事故,应由孙某自己承担。王某将孙某和某工艺品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工艺品公司要担责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工艺品公司的车辆为被套牌车辆,孙某在庭审中承认套牌行为是其所为,套牌行为是工艺品公司借给孙某后由孙某所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某驾驶的套牌车辆系从工艺品公司负责人的亲属刘某手中所借,当时刘某乘坐在肇事车辆上且工艺品公司无法证明其确实不知孙某的套牌行为,因此工艺品公司对该事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

 
 
 

法律规定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同意”的范畴及其举证责任是需要注意和探讨的。

 

在司法实践中,同意套牌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明确表示同意。即以肯定的态度表示同意套牌人套牌;二是明知他人套牌自己名下的机动车号牌不反对,对套牌行为听之任之。上述两种情况,都是同意他人套牌的行为。

 

举证规则通常为“谁主张,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被侵权人与套牌车司机、车主及被套牌车主素不相识,不清楚套牌车主与被套牌车主是否存在朋友、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要找到同意套牌的证据确实很难。一般而言,只要被侵权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套牌机动车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套牌行为而未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即可。

来源:网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