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家庭暴力”
作者:未知时间:2018-11-27
在现代社会,因“家庭暴力”原因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例越来越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认定“家庭暴力”呢?本文将通过案例为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典型案例
原告:姚某;被告:张某
2015年8月,张某、姚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6年2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10月10日生一女孩,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张某从事建筑工程分包项目,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姚某、张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隔阂。2016年4月至10月的派出所出警记录及武进区妇联会提供的材料,表明姚某、张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多次争吵,以致张某对姚某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诉称:姚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二、审理要览
法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姚某、张某双方在婚后经常因感情问题产生争吵,时而报警救助,从相关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反映存在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发生,进而分居生活,表明姚某、张某的感情已难以维系。因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认定双方之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对姚某起诉要求离婚,予以准予。
判决: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三、裁判思路
(一)同类案件处理要点
1、司法实践中,应当将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进行区分,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呈现周期性,并且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的身体或者心理伤害后果,导致受害一方因为恐惧而屈从于加害方的意愿。
2、经审查确属家庭暴力的,在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应当准予双方离婚。受害人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9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3、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应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确定由父亲或母亲一方抚养,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加害的探望权,切断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
(二)相关法律风险提示
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将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2、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做出认定。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将无法错处家庭暴力的认定。
3、对于受害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受害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条件,如果受害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四、专家视点
1、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伤害、摧残、折磨的行为。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因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增多,甚至发生毁容、残肢、杀夫杀妻等恶性案件。
人民法院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虐待和遗弃行为的事实和情节。如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经常的、一贯的、恶劣的,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如果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之且情节不严重的,应当责其改过并着重进行调解,化解纠纷。
2、我国家庭暴力的构成,应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认定,我国家庭暴力的构成,不同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1)在家庭范围上,我国的家庭暴力只限于传统婚姻家庭,不包括非婚家庭;
(2)在主体上,我国家庭暴力,一部分是夫妻之间暴力,一部分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
(3)在行为模式上,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是肢体暴力,不包括语言暴力和冷暴力;
(4)在行为对象或客体上,我国的家庭暴力包括对身体暴力、精神损害、性暴力,不包括损毁财产;
(5)在行为性质上,我国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情节严重的不对称型家庭暴力,不包括一般吵打和对称型斗殴;
(6)从立法体例上,我国区分暴力和虐待,家庭暴力不包括一般虐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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