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否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
作者:未知时间:2017-11-06
摘要:所谓企业间借贷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除外,即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那么我国法律是否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借款?下文上海普陀法律顾问为您详细介绍。
当前,我国的金融法规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行政规章——《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显然,我国以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即使变相借贷融资也是被禁止的。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颁行的司法解释也否定了公司/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为公司借贷行为答辩的一方往往会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相关规定作为否定《贷款通则》(此法律文件乃行政规章)禁止性规定的理由,但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例来看,基于保护金融秩序的考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此类理由,依然会确认企业借贷合同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务实践中,会出现一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情况,即公司/企业作为联营一方,向与其他公司/企业共同建立的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这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方式,因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效力已被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否定,相关的联营合同也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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