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材料
作者:未知时间:2017-09-28
摘要: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股权。那么股权转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下文上海普陀刑事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股权转让需要准奔哪些资料?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报告;
2、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4、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修正案(中外合资企业);
6、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或者评估报告;
8、原合同(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及历次修正案(复印件);
9、股权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需提供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资信证明;股权受让方为境内投资者的需提供境内投资方的营业执照原件及法人身份证原件,且需所有境内投资者现场确认。
10、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11、同意转让的决议。
股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在我国《公司法》第72、73条予以规定: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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