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股权纠纷

股东出资的两种形式

作者:未知时间:2016-12-23

  引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是股东首要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设立的前提条件,股东应该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有两种形式,下文将详细介绍。

  股东出资的两种形式

  1、货币出资

  股东用货币出资的,应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将货币资金足额存入准备成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中。

  2、非货币出资

  股东用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正确估价后,通过签订协议、合同或以其他合法形式,将其财产权转移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1)股东以动产出资的,移交实物;

  (2)股东以不动产出资的,办理所有权转让的登记手续;

  (3)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向公司提交该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

  股东未尽到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

  股东如果承诺出资而未出资或是虽然已出资,但出资额未达到章程中规定各自认缴的额度,则该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

  违反了出资义务的股东,由于其不缴纳出资的行为违反了其与公司之间关于缴纳出资的协议,属于违约行为。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违约的股东,其他股东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之诉。

  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赔偿因未缴付或者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 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