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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闹分手,女方被判退还彩礼

作者:未知时间:2015-12-07

  核心提示:同居关系的男女,育有一女儿,因为同居期间感情一般,双方性格存在差异,最终闹上法庭,女子起诉男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男子要求女子退还彩礼10000万。法院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对男子提出的退还彩礼的诉求予以支持,判令女子退还彩礼10000元。

  案情回顾:

  女子起诉男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

  2011年3月,22岁的姚某认识了18岁的潘某。经过两年多的交往,2013年7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姚某说,2014年2月2日,女儿潘xx出生了,孩子还没满月潘某就说要去外省打工,而姚某不同意,因为此事,两人产生了分歧,由起初的口头争吵慢慢地演化为肢体冲突,但不久后潘某还是去外省打工了。

  姚某说,因为她和孩子都没有人照顾,她只好带孩子回娘家生活。八个月后,潘某的母亲和大姐来到姚某的娘家,要求退还10000元彩礼。姚某称,当时婆家人说如果不退,将不给她女儿潘xx的准生证和出生证,导致到现在女儿还没有上户口。看到潘某家人这样的行为,姚某对于这一段感情彻底失望。姚某于今年7月20日向白xx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解除她和潘某的同居关系,女儿由她抚养,潘某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并支付她精神损失费20000元。在法庭上,潘某辩称:“既然她要抚养孩子,我一分钱抚养费也不会出。”潘某还要求姚某退还10000元彩礼。

  法院判决:

  女方应退还1万元彩礼

  法院经审理查明,姚某和潘某于2011年3月相识,2013年7月,潘某付给姚某10000元定亲彩礼,从此两人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认为,姚某和潘某于2013年7月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二人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本案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法院对于姚静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不予处理。而关于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抚养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潘xx尚未满2岁,宜由姚某抚养,潘某每月须支付抚养费300元。

  日前,xx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孩子潘xx由姚某负责抚养,潘某从2015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潘xx年满18周岁时止。姚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潘某退还彩礼10000元。驳回原告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我们国家目前在婚姻关系上存在事实婚姻和法定婚姻两种情形,法定婚姻是经过婚姻登记部门登记在册的婚姻。事实婚姻特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在这个时间点之后,无论双方是否具备婚姻实质条件,只要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不构成婚姻关系,不受《婚姻法》调整和保护。因此符合《婚姻法》结婚实质要件且举办过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尽早去婚姻登记部门补办登记手续,以确保自己婚姻行为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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