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件故意伤害罪(轻伤)辩护案例
作者:未知时间:2015-03-26
案情简介:
嫌疑人汤某2013年12月11日与邻居发生口角打斗,造成邻居眼眶骨折经鉴定为轻伤,赔偿谅解后,公安未汤某办了取保候审手续,2013年2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3月25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聘请律师为汤某帮教人。
嫌疑人杨某2014年7月30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投案自首被被公安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1日,经法院开庭审理,当场判决拘役5个月。
办案过程:
嫌疑人汤某2013年12月11日与邻居陈某发生口角后扭打在一起,致使陈某轻伤二级,陈某报警经鉴定轻伤后,某区公安分局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因汤某为未成年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因汤某为未成年人,检察院在2014年2月28日,指派山河所律师作为汤某辩护律师,律师根据案情出具了不起诉法律意见,3月25日检察院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律师作为汤某帮教责任人并与检察院、汤某家属签订帮教协议书。律师在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后,向汤某家属了解到,当天汤曾打过110报警,我认为这一行为构成刑法上的自首,建议其家属到移动营业厅打印通话记录,做为自首证据提交到检察院,并要求汤某写一份悔过书,3月5日,我根据本案中嫌疑人汤某存在自首、赔偿谅解、邻里纠纷、受害人存在过错、初犯、悔过以及我国对未成年犯罪的刑事政策,向检察院提出了一份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通话记录和悔过书,2014年3月19日,检察院承办人告知,已案不起诉意见上报检察院检委会,等检委会讨论结果,3月25日,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书,并邀请我作为汤某帮教人,签订帮教协议书(这个案子我之前发过案例《故意伤害案检察院不起诉》)。
嫌疑人杨某2014年7月26日因工作上的分歧与同事王某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发生推搡,后两人纠缠到厨房,混乱中杨某用厨房中菜刀砍伤王某,在鉴定前公安法医初步给出意见为重伤,后来实际鉴定为轻伤,杨某家属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十五万元,取得受害人谅解,7月29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30日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104年12月11日,经某区法院开庭,律师开庭辩护建议量刑拘役五个月,法庭当庭采纳,当庭判决拘役五个月,即从2014年7月30至2014年12月30日止,现杨某已回原单位上班。这个案子,在八月份时其单位领导曾向我电话咨询过,我告知他们赔偿谅解最好到司法所去做调解并由受害人出具谅解书,将调解书和谅解书给承办警察附卷,这一建议后来证实他们采纳了,当时也告诉明确告诉他们,赔偿谅解受害人的撤诉不等同于案子不会到检察院到法院判决,只是最终判决的一个从轻情节而已,只是公安机关在审查是否办理取保候审的一个参考因素,并不必然公安机关会为嫌疑人办理取保,所以在谈赔偿数额时要有清醒认识,杨某也一直关押,未办理取保候审,当时也没有和我办理委托,2014年11月21日上午,杨某母亲从广西过来办理委托,说他们听说案子现在已经到了法院,他们在找我之前找过六七个律师面谈过,我的收费不是最高也不是最低,但是他们觉得我告诉他们的最实诚,更实在,所以他们相信我,鉴于家属说案子早已到法院,为避免耽误时间,所以律师在上午办理完委托手续后,下午就去区法院阅卷,但查询案件还未到法院,又致电区检察院,了解到案件延长审查起诉了,11月21日,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杨某,了解了事情经过和当天事发后,嫌疑人拿钱让另外同事送受害人就医的情节,12月8日,了解到案件刚到法院,与承办法官约好9日阅卷后,9日阅卷后我当场就和承办法官交流了案件存在自首情节,也有赔偿谅解情节而且一直没有取保候审,而且受害人一方也存在过错,希望轻判,承办法官同意自首、赔偿谅解情节,但说受害人过错这一点上不好确认,我希望走刑事速裁程序,法官也同意并安排在12月11日开庭,10日,我又去看守所会见了被告,告知开庭一定要有个好态度及流程细节,11日开庭公诉人说被告人有自首、赔偿谅解,建议一年以下有期,我辩护说除以上情节外,被告人赔偿15万元是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还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自愿认罪等,而且前面也没有取保一直关押,建议拘役五个月,法官当庭确认了全部赔偿,宣判拘役五个月(这个案子我之前发过案例《故意伤害罪轻伤速裁轻判》)。
审判结果:
汤某被检察院不起诉。
杨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已回原单位上班。
办案总结:
这两个案件都是故意伤害,造成的后果都是轻伤二级,但汤某是未成年人、赔偿谅解、受害人是邻居、受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出不起诉的法律意见被检察院采纳,汤某故意伤害案被不起诉处理,和我们的法律意见有很大的关系,杨某案件也有赔偿谅解、也有自首行为,但前期未聘请律师也未取保候审,我介入的阶段是审判阶段,结合现实,我们争取的是关多久判多久,无疑法院走速裁程序和当庭宣判拘役5个月就很好的实现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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