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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屋不能过户起纠纷

作者:未知时间:2015-03-22

  某甲在该房屋交付并居住一年以后,因资金需要将该套房屋连同装修和全部家具一并出售给某乙。某甲购买该房时采取按揭付款方式,认为房屋的产权证书已由开发商办理完毕并交到贷款银行保管,某乙对此没有异议,也未到开发商处查实。因此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某乙支付给某甲的房款优先用于偿还某甲在银行的贷款后,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届时某乙再向某甲支付剩余房款。

  双方按照约定来到贷款银行,某乙代某甲偿还了其在银行的按揭款。随后,双方一起来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此时方知开发商至今仍未办理房屋的产权证书。按照该地房地产交易所的规定,没有产权证书的房屋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于是,某乙支付了房款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

  某乙遂以某甲违约为由,要求某甲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则认为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并非自己的过错,自己办理的是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产权证书即使办理好了,开发商不主动告诉自己,自己就无从知悉房屋产权证书是否办理完毕。况且,房屋产权证书办理后也是交由贷款银行保存。在此过程中,对购买人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即是目前的状况,最多也仅仅属于无过之错,无心之失。

  某乙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甲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要点提示: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在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商的诚信度受到质疑,不按时交房、不按时办理和交付房屋产权证书、出买卖合同和实际交房的面积误差不能按照设计和宣传的标准交付房屋与环境等情况的出现,很容易引起纠纷的。因此对于购买“成色”较新的二手房座,应当考虑原业主的在上述方面遗留下的潜在风险因素本案卖房人应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卖房人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再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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