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生活费情况
作者:未知时间:2013-02-17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女儿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了女儿的生活费。由于当地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女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增加给付生活费。近日,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父亲每月向女儿增加给付生活费160元。
2006年9月26日,李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李某随母亲生活,直至独立生活止,父亲每月支付李某生活费1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李某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父母各半承担。2011年7月,李某因要求增加抚养费问题与父亲发生矛盾,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李某仍在接受高中教育,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100元生活费已不足以满足其现在的实际需要和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李某有权请求父亲增加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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