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情形在法律规定
作者:未知时间:2013-02-04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然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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