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如何变更财产分割协议?
作者:未知时间:2013-02-04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由此可知,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而且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但在生活中,有些人在离婚后对离婚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产生后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对此是否允许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此,如果男女双方在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后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必须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其次,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即使提起诉讼也会被法院驳回。
(上海婚姻律师 崔萍律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1356412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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