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屋买卖遇上房屋抵押权
作者:未知时间:2013-02-04
当房屋买卖遇上房屋抵押权
案件简述:
金某,男,1956年出生,上海人,为了女儿的以后生活着想,金某打算以女儿的名义买一套房。经中介公司介绍,金某得知冯某手上有一套房准备转让,于是找到了冯某,并对购房一事进行了洽谈,最后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冯某将其位于虹口区汶水东路141弄205号****室的房屋以总价人民币120万元价格有偿转让给金某。在双方签订合同期间,被告冯某委托了第三人陈杰峰并在公证的情况下代理冯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金某与冯某签订合同后,分别支付了房款定金人民币5万元,房款46万元及装修补贴费19万元,三次共计人民币70万元。
根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冯某应于2011年8月2日支付15万元至中介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从而清除房屋上的抵押权。但约定的到期日已过,被告冯某仍然没有履行约定的义务,金某多次找到冯某,催促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却都遭到被告无理的拒绝。为了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将冯某告上了法庭,并委托了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的崔萍律师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
办案掠影:
崔萍律师接受金某的委托后,积极的准备涉案的相关文件。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崔律师将双方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及协议向法官一一呈上。在崔律师准备做最后的结案陈辞时,被告冯某接受了法官的调解建议,双方进行了庭外和解。
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内容如下:
1、 冯某于2012年某月某日前清除房屋上的抵押权。
2、 冯某在房屋抵押权清除后3日内将房屋过户给金某。
3、 金某与房屋过户之日支付冯某房款人民币50万元。
4、 如果被告冯某未按期履行清除房屋抵押权以及房屋过户的义务,按70万元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房屋过户之日为止。
5、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冯某承担。
崔萍律师辨析:
现在的楼价、物价飞涨,为了能找一处容身之所,不但要花费财力还要花费精力。花了钱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当然好,但钱花了,房没得到,该怎么办?当我们的权益遭到损害时,我们要坚决维护我们的利益,我们要相信律师的辩护能力,相信法律的公平。调解只为了事情的和平解决,并不代表我们向损害我们利益的人低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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