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站转载文章被诉侵犯名誉权案例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件介绍:原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知识产权咨询网站名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网站的论坛上某板块所发表的帖子中,充斥着对原告污蔑和诋毁的语言,诸多负面言论对原告商誉的极大侵害,被告网站版主亦积极参加和组织讨论,代表网站意思,侵犯了原告名誉侵权。原告曾就此事向被告发出律师函,明确要求其停止侵权,迅速删除所有含有侮辱、诋毁和涉嫌不正女竞争的帖子,并采取措施杜绝粪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但被告认为并未侵犯原告相关权益。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夸1、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刊登道教声明,2、被告支付侵权赔偿合5万元。
被告为维护自己权益,委托崔萍律师作为代理人。
本案焦点: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讨论话题是从国内其他门户网站转载的,该话题所有发言、观点均非被告网站工作人员的发言和观点,而是转载于其他论坛,被告对此没有任何过错,且双方没有任何共同盛相似的经营业务,根本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不正当竞争无从谈起。
法院判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见解:针对原告控诉,上海崔萍律师 认为,被告作为转载单位,转载其他网站网友的评论是不加更改的转载,客观公正,如果认为论坛上言论属于诽谤或诋毁,也应当追究原登载网站及其发布者的责任,被告没有任何诋毁原告商誉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浩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人的名誉。故判定被告对厚告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要看被告在其设立的论坛中是否实施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以及被告设立论坛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的被告的转载和讨论,网站发布的讨论,有好的评价,有中性的评价,也有一些贬义的评价,被告作为论坛的管理方,不可能把好的评价留存,把不的好的评价予屏蔽或删除,这不符合自由发表观点的论坛目的,以此崔萍律师认为被告设立论坛讨论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存在侵权。关于原告对被告为不正当竞争的控诉,根据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告设立论坛的目的在于讨论原告形象这一客观真实的事实,被告本身没有对该事实进行评价和发表贬损侮辱、诋毁原告商誊的言论,也没有故意扩大其影响力,最重要的是从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来看,原告是从事图像技术,被告是从事知识产权咨询,双方并不属于同业的竞争经营者,成立不正当竞争的要素不齐全,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崔萍律师抓住反驳原告的关键亮点,推翻原告狭隘法律观点,最终成功维护被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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