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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诉被告李某强制侵占房屋纠纷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件详情:原告马某、被告李某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李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原告。李某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马某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十五万元,入住该房屋。后在双方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李某将房门焊死,强行收回房屋,原告留在房屋内的物品未能取出。只好另行租房居住,花费中介服务费500元,租金每月1000元。原告马某委托崔萍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被告李某违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款和赔偿因另寻他处支付的中介费和月租。

  本案焦点:被告辩称已对原告提出解约,收回房屋行为并未违约,更无理由支付原告其他的经济损失。双方就原告是否有权强制收回房屋发生争执。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被告返还房款15万元和因另寻他处支付的中介费和月租共2万元。原告胜诉。

  崔萍律师解析:我国法律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在本案中,原告马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被告李某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占有、使用该房屋合法。被告李某非经法定程序自行收回房屋,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已向原告发函解除合同,崔萍律师认为,原告虽有意愿解除合同,但双方没有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签订解约合同,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李某将房门焊死,强行收回房屋,侵犯了马某的合法权益,无权强制收回房屋,其行为即是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为此付出的经济损失。法院最终支持崔萍律师的表述,判定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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