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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黄某名誉权纠纷案例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介绍:江某与黄某原为同医院同事,江某诊治的一位患者及其家属先后找到黄某等医院工作人员反映江某情况,后该患者及其家属向医院投诉江某。2008年2月13日,该医院作出决定,免去江某外科副主任职务。 江某认为经其诊治的病人及其家属找到黄某时,黄某不仅不做正确的解释,反而为泄私愤公报私仇唆使病人及其家属到医院去投诉江某,不仅如此,黄某还到处编造和散布流言蜚语,侵害了江某的名誉,并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为此江某起诉要求判令黄某停止侵害;要求黄某以书面信函方式为江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黄某赔偿江某奖金损失1500元、工资损失 30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 000元。被告黄某委托崔萍律师参加诉讼。

  本案焦点:对于原告江某提出的指证,黄某认为自己无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行为,并没有侵犯江某名誉权,不同意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医院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审理后认定江某无证据证明黄某的侵权行为,对原告诉求不予承认。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江某的诉讼请求。

  崔萍律师辨析:作为被告律师,原告言之凿凿,反复强调被告黄某是侵犯其名誉权,崔萍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原告江某仅仅自诉,未提供黄某对其名誉构成侵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行为的证据时,崔萍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晰,即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名誉权于法无依,不可能获得法院支持。最后法院也依此驳回原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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