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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协议的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介绍:2008年,原告按被告要求,陆续向被告供应加工冷冻食品所需要的各类蔬菜。截止2009年4月23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3221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年底偿还原告货款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原告委托崔萍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63221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18693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焦点:被告辩称其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离职时与该公司达成了清款协议书,有被告追要部分外欠款偿还部分货款,后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约定由被告继续追付外欠款,除去客户无法正常结款或部分截留外,实际追回货款如实付给原告等人。被告主张,余外欠款未收回前,原告无权起诉被告,并且由于该公司拒绝向外欠款单位继续供货或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外欠款难以追回,被告也无法支付原告下余货款。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欠款163221元;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崔萍律师辨析:本案看似涉及多方协议,错综复杂,经过崔萍律师细心调查研究后发现,被告多项主张与协议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无直接关联,不能影响和左右被告欠原告钱并应当归还这一法律事实。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法院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李某货款贰拾壹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213221元),张某”。双方对此无异议,证明债务关系成立。至于被告离职时与该公司达成了清款协议书,由被告追要部分外欠款偿还所欠部分货款,实属于被告与被告所在公司达成的协议、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无关。被告更无理由以因原公司业务问题无法追回款项而主张无需偿还对原告的欠款。根据原被告协议,被告应当返还欠款。最终崔萍律师主张获得法院支持,为原告追回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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