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请求抚养权变更一案
作者:未知时间:2013-01-18
案情介绍:原告陈某、被告汪某于2007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小琳由汪某抚养教育。法院判决后,女儿仍跟随原告生活至今,女儿小琳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家人照顾抚养长大,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原告对该判决不服,故委托崔萍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判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小琳生活费300元,教育费、保险费、医疗费凭发票各负担一半;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焦点:原告依据女儿从出生即跟随其生活,被告对女儿未尽抚养义务为由认为抚养权应变更至原告,被告辩称未尽抚养义务是原告强行带走小孩回娘家居住,剥夺被告的监护权和探视权,为此才不得已停止支付小孩抚养费,坚称其有能力抚养女儿,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
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表述和质证,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婚生女孩小琳的抚养权由原来的被告汪某抚养变更为由原告抚养,被告汪某每月给付小孩生活费15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崔萍律师辨析:关于抚养权归属问题,人民法院一般根据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而抚养一方如果未尽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崔萍律师认为,离婚后小琳依然一直跟随从小抚育其的母亲生活,原告有稳定的住所和固定的收入,能够独立抚养小孩,且原告作为母亲抚养教育女儿, 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要求变更小孩小琳的抚养权应该获准。在经济、家庭环境方面,律师查明双方条件相当,出具原告财产证明被告所称其经济优势不存在。崔萍律师根据查证的事实再据理力争,离婚时被告获得抚养权却未尽抚养义务,任由原告独自照顾女儿,简单以“不让看望女儿”连抚养费都不给,不能说其对女儿的照顾是周全和称职的,其抚养小孩的真心值得怀疑。现双方争夺抚养权,为了避免原、被告因孩子的抚养权之争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显然跟随母亲生活才是最有利孩子成长,原告变更抚养权的应当获得支持。法院充分听取崔萍律师意见,判决抚养权变更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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